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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共享共治

电信法作业-论互联互通制度

论互联互通制度

摘要。我国电信市场频发互联互通恶性案件,严重影响了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究其根源在于当前电信监管体制的弊端。本文从阐述互联互通的概念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提出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解决我国互联互通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互通;恶性竞争;立法;司法

一、互联互通的概述

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以来,互联互通问题备受关注,众多国家将其视为规范规制,建设一个公平竞争电信市场的切入点。能否与主导电信运营商之间进行有效的互联互通不仅关系到新兴运营商的“生死存亡”,而且关系到电信市场开放政策的成败。随着中国电信业多家运营商竞争格局的形成,各电信运营商纷纷签订互联互通协议,但是真正实现互联互通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目前仍然存“求而不联,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畅而不久”的现象。

(一)互联互通问题的产生

互联互通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电信业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之后,作为各自拥有不同网络覆盖范围的电信网络运营公司,为了使自己的用户能与其它网络运营商的任何一个用户实现通信,从而引发了不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问题。随着一些电信发达国家逐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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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电信业务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允许新加入竞争的运营公司进入电信市场与原来占垄断地位的主导电信运营公司进行竞争,不同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也就成为广为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对于新加入的电信运营公司为了帮助自己迅速开展业务,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从而吸引用户,必须与主导电信运营公司实现互联互通,并且互联互通制度使新加入的电信运营公司拥有了与主导电信运营公司相同的网络覆盖,能够提供各类相同的服务,为了阻止新加入的电信运营公司争夺自己的市场,主导电信运营公司往往会在互联互通上设置障碍。因此,各国电信市场管制机构都把提供互联互通视为各国电信公司的义务。因为只有通过互联互通把这些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连接起来才能更好的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从我国电信市场上来看,由于没有合适的网间价格结算标准,结算费率较低,不满足主导运营商激励相容的条件。中国运营商之间的结算标准是以业务资费为基础,本着扶持新兴运营商而制定的,其价格十分低廉。使其新加入的电信运营商利用价格优势进行恶性竞争,所以互联互通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存在“求而不联,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畅而不久”的现象1。

(二)互联互通的定义

国际上对互联互通没有统一的定义,对其定义都有着不同之处但更大程度上是相类似的。

1.国际上对互联互通的定义

1曾剑秋、李苑、张鹏。‘电信法与电信网间互联互通’,《当代通信》,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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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对网间互联互通的定义是。电信业务经营者把他们的设备、网络和业务连接起来,使用户能够呼叫其他电信经营者的用户,使用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业务。

世界贸易组织对网间互联互通的定义是。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公用电信传输网络或业务的连接,目的是允许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通信和享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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