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座谈会发言提纲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座谈会发言提纲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今年5月中内六部委下发了《贯彻实施意见》,《意见》强调了落实《规定》、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深入开展的重要意义,对组织领导、计划实施、规范化建设、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学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下面,我结合学习两办《规定》和六部委的《意见》,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予以批评指正。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伴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干部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审计工作中,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和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由于审计人员本身的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不实,对被审责任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不恰当评价的风险)
1、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和审计力量不足之间的矛盾,增加了审计风险。党政领导干部调配使用一般比较集中,其经济责任审计通常由组织部门出具授权书,审计机关根据委托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而领导干部从被组织部门确定调整到正式任职,时间一般都很短,基本上都是组织部门集中交办、审计部门突击审计。而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资源的严重不足与审计时间紧、任务重很不对称,增加了审计风险。
2、审计调查取证的局限性,减少了了解和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的可能性,增加了审计风险。《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但实际审计过程中,无论是调查的范围、还是调查的深度都有局限性。主要表现:一是对于被审计单位配合不积极、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全面,欠缺相应的法律手段或强制措施;二是对于超出审计对象或管辖范围的相关单位,欠缺调查的权力。如果审计人员在审计中,仅仅局限于被审计单位已经基本趋于合法的会计资料,再加上调查取证受到限制,就很难把问题查深查透,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就很难保证,必然产生一定的审计风险。
3、审计机关接受双重领导,体制上导致审计独立性不够,审计评价难度较大,造成审计风险。一方面,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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