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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嵊地税规〔2011〕9号

为认真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方便参保者登记缴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嵊政〔2007〕9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重大疾病救助金,下同)的征缴办法明确如下:

一、征缴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称市地税局)负责征收。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可在邮政储蓄银行(或工商银行)开设自己的缴费结算账户,并预存一定的缴费额度。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发送的应征数通过“一户通”扣缴平台到指定的开户银行扣缴,并由扣缴银行提供“电子缴税(费)付款凭证”的打印。

二、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一年一定,并在每年的6月10日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公布,7月份起调整标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按上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3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现为18%)确定,可由灵活就业人员在三档标准中自行选择一档缴费(有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省政府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现为5%),大病救助金与单位缴纳标准相同(现为每人每月5元)。

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度缴费档次调整申请在每年的6月10日—25日到相关签约银行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未按时提出调整申请的,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参保者上年度的缴费档次确定其本年度缴费标准。

三、参保缴费办法

(一)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1.首次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及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表》

2.原企业参保人员转灵活就业缴费的,应提供《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非农人员还需提供户口薄复印件或《就业(失业)证》),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申请表》

3.灵活就业人员转企业参保的,系统则自动转入聘用企业,如一年内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系统则自动接续原先的参保险种。如有参保险种变动或停止缴费、终止参保,须到社保机构办理变动手续。

(二)签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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