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附件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为立足点,以实施环保“十二五”规划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规划为载体,努力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全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河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
1危险废物管理,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设区市和县级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问题。
三、任务要求
(一)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1、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2011年上半年,启动全省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凡排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的49类危险废物,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均需逐级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种类、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排放以及废物接纳单位等有关内容。
自2012年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确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2011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确定重点源的原则: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以及产生和贮存危险废物的“双
2三十”企业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3、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企业抽查率不低于30%。同时,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2011年6月底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省环保厅将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源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排查和评估,并对重点企业应急演练执行情况和应急装备配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②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规范建设,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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