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停产煤矿复查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区安委会预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全区停产(建)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调度。办公室下设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工经局抽派人员及聘请煤矿、救援大队等相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整改及验收程序
(一)煤矿申请整改工作流程。由煤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开展自查,根据自查情况编制整改方案(附相关资料)并提出书面整改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送验收工作组审查,由验收工作组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批复。
(二)煤矿复查验收工作流程。由煤矿整改自查合格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工作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后,由镇政府督促落实;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签署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安委会行文批复。
三、煤矿隐患自查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区安委会预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实施方案》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隐患自查。
(二)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历次检查未能整改完毕的隐患,整改方案必须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四、批准整改的前置条件
(一)建设矿井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已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报整改方案时附以上资料复印件1份)。
(二)生产矿井必须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报整改方案时附以上资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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