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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702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56号【发布日期】

2001-07-28【生效日期】

2001-07-2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

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5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去年以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使全省农牧民负担水平保持相对稳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但从去年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今年是“十五”计划开局的第一年,增加农牧民收入、维护农村牧区稳定的任务相当繁重,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当前我省农村牧区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农牧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牧民负担,让农牧民休养生息,是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首要之举。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牧民的民主权利,让农牧民安居乐业,对于维护农村牧区稳定至关重要。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减轻农牧民负担作为一件大事、急事来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

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的各项政策

减轻农牧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牧区的一项基本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定要继续执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今年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实行比例和绝对额双向控制。提留统筹费提取数额使用情况,及时向农牧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要严格按照青政办〔2000〕147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决不能以任何理由突破,继续停止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外的其他农村教育集资,严禁通过学校向学生和家长征收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农村牧区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牧区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方面,坚决纠正用教育费附加发放教师工资的做法。县、乡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同时,要及时向群众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税费,履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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