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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5-2018年)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3+2”分段、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省、市(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统筹管理本区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持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可从参加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中录取新生,也可免试录取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进行学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须由学校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应去医院治疗,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于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健康复查仍未痊愈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取得学籍后,学校应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新生基本信息提交注册,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招生录取名册予以审核。新生每年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学业成绩方面,按照培养目标、教学大纲要求和教学计划规定,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操行成绩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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