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
【发布单位】
81902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5]27号【发布日期】
1995-02-20【生效日期】
1995-02-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落实城镇
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办[1995]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议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办理方案报告》,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工作的决议》。现将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省政府的《办理方案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的决议
(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认为,近三年来,我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进展还比较缓慢,任务仍很艰巨。落实侨房政策是关系团结广大华侨、归侨和侨眷,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宪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切实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如期完成落实城镇侨房政策的任务。
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14、128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要求催促落实侨房工作》(第14号)、《加强全省落实城镇侨房政策工作》(第128号)等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办理。对此,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办理议案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省侨办、建委、计委、财办、财政厅、国土厅、税务局以及省建行、省法院等有关单位反复协商研究,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提出了处理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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