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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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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现将《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试点期限两年

二、试点期间,鼓励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优先在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减轻北京地区机构设置压力

三、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的保费收入计入业务所在地

四、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监局(以下简称试点保监局)应充分认识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试点的重要性,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五、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要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当地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安全运行。同时,积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推进各项试点,切实守住风险底线。

六、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试点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以及关于试点的相关建议

中国保监会2017年1月5日

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主体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或省级分公司。跨区域经营是指以上主体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区域内经备案后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

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在京津冀省(市)已设立两家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指定一家省级分公司开展跨区域经营。

第三条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同发展;

(二)稳步推进,风险可控;

(三)规范流程,强化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跨区域经营业务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投诉处理的属地服务体系,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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