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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五篇材料]

财政部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

2009-4-22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精神,推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现就加快落实地方财政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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