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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

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污水管网、道路透水铺装、道路雨水滞流等工作;

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及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规划的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技术参数等。

第八条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根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分年度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应优先落实建设资金、项目业主、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应全面、全域融入海绵城市理念,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融入“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中统筹谋划、系统考虑。城市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应尊重自然地势地貌和天然沟渠湿地的走向,优先维持原自然河湖水系,保留自然蓄滞洪区。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全过程。应安排专门的海绵城市相关研究。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不同层级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总体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片区层面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雨水控制与利用方案。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层级的规划逐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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