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
通知
余府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用(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有关责任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新余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建设、城管、规划、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供电、邮政、电信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市房管局做好拆迁管理工作。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拆迁安置用地。
第六条对拆迁范围内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构筑物和具有特殊风格的人文景观,应当予以保护,并设置专门标志;如确需拆迁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七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的,应当向市房管局提交下列资料:
㈠用地批准文件;
㈡规划批准文件;
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㈣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市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九条拆迁人取得征用(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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