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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控制的程序进路

——以控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为切入点

朱新林

2012-10-2415:14:07

来源:《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朱新林,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需要控制,控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实体控制、程序控制两条路径。实体控制路径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诸多局限性,而量刑程序控制引入诉权制约,具有明显优势,是量刑改革中趋于主流的选择与发展方向。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符合中国司法现状的制度创新,有助于实现量刑规范与量刑公正。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程序控制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至少在重大犯罪案件中,审判程序应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独立的部分”{1}随着2010年《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发布实施,量刑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大体上已经尘埃落定了。然而,有关量刑程序改革的理论研究才刚刚拉开帷幕,量刑程序控制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是其中最基本的课题之一。本文试图以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之控制为切入点,分析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路径选择,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探讨量刑改革之路。

一、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需要控制

法官在量刑环节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这种自由裁量权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1]从刑法的实然规定来看,也具有其合法性。[2]然而,先哲尝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法官在量刑环节的自由裁量权亦是如此。法官在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需要控制的理由可以归结为以下方面:

(一)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容易滥用

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容易滥用,是量刑控制理论的前提和假设。这一假设既可以从理论上找到原因,也是一种基于常识和经验的认知。从理论上看,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容易滥用的潜在原因有:法官自身的因素、[3]司法权的地方化、司法权的行政化、“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刑事政策的冲击、[4]公检法三机关“流水式作业”联合打击犯罪体制的影响、[5]社会舆论的影响、[6]人际关系本位的社会文化影响、量刑裁判缺乏诉权制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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