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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辨析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之辨析

周艳姣

由于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鉴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认定,据有关统计,在100个错案中,仅有不到一个是由法律适用错误引起的,而大量的错案都错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因而,司法鉴定的改革迫在眉睫。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管理不统一而导致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决定》规定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司法鉴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并取消了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同时规定侦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对外接受委托。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被认为是司法鉴定改革的基本方向。为配合这一《决定》,司法部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然而上述各项措施的实施,并未达到司法鉴定改革的既定目的。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混乱无序的问题

法律应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由于当事人一方私下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很难得到另一方的认同,导致无休止的重复鉴定。建议在诉讼进行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

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是否需要启动初次鉴定及重新鉴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提请司法技术人员进行相应的咨询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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