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退宅补偿实施方案
为加快现代化都市区建设步伐,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大“四集中”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化率,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由村庄向城镇集中和转移。现对农民自愿进城入镇拆迁退宅实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一、补偿依据
依据阜发[2009]41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入镇和规范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县出台的相关拆迁补偿政策。
二、补偿对象
(一)县城规划区(东至吴滩立新河、南至329省道、西至阜益路、北至四通河)外自愿以宅基地和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仅限于在城南新区置换住房或在老城区置换二手房),且置换的宅基地已交由集体收回复垦,房屋已自行拆除,并不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农户。
(二)老城区(东至老204国道、南至纬四路、西至城西路、北至城北大沟)和城南新区核心区(东至奋进路、南至阜泰路、北至纬四路、西至射阳河)以外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自愿拆除房屋并放弃宅基地,将宅基地交回县、镇(区)、村集体,进城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居户。
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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