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本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严重(i级预警即红色预警)、(较重(Ⅱ级预警即橙色预警)、一般(Ⅲ级预警即黄色预警)。
1.3.1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i级预警即红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三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病禽数超过10000只,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相邻县的行政区域或者本县2个乡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病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县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的行政区域,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动物突发动物疫情。
1.3.2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预警即橙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的乡镇发生疫情或出现5个疫点,或病禽数达1000只(规模场2000只)以上,局部有流行,并有扩大蔓延趋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的2个以上村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1个乡镇的5个村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的5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
(5)市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预警即黄色预警)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村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村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省、市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县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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