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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预防犯罪

第第2课时预防犯罪1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刑法与刑罚,认清犯罪特征,知道如何加强自我防范,远离犯罪

能力目标

能够判断犯罪行为,能够明辨是非,自觉遵纪守法,防患于未然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防范意识,杜绝不良行为,自觉遵纪守法【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犯罪的特征。教学难点:加强自我防范。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展示教材p52“运用你的经验”)思考:我国刑法对四百多种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刑罚。查阅刑法,分析图片中行为的性质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讲述:

1.砸破汽车玻璃偷盗车内物品属于盗窃罪。材料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法食品添加剂,属于犯罪行为。材料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为了逼对方还债而绑架他人属于犯罪行为。材料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教师总结、过渡:这三则事例说明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什么是犯罪、犯罪应受什么处罚、如何预防犯罪,是我们本课即将学习的内容。引出课题《预防犯罪》。

二、新课讲授目标导学一:了解罪与罚

(一)刑法与犯罪的含义

活动一:自主学习——了解刑法与犯罪阅读教材p52—53内容,回答:(展示问题)1.什么是刑法。

2.什么是犯罪。学生自主学习,回答问题。

教师讲解:

1.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

2.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特征

活动二:认清犯罪特征(展示下列材料)殴打他人,未对他人造成重伤→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殴打他人而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思考:试对比分析上述行为。

教师总结: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犯罪对社会危害严重。(2)违反的法律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刑法以外的法律,犯罪行为触犯的是刑法。(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行政制裁或者民事责任,犯罪要接受刑罚处罚。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三)刑罚含义及种类活动三。了解刑罚(展示材料)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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