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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过长或过短,都不利于干部队伍建设。过长则容易产生混日子、不求进取等“职务疲劳”现象,影响干部队伍的活力;过短则容易诱发一些干部的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误导干部的价值取向,也容易滋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探索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

所谓任期通常指担任某一领

导职务的法定期限。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以下简称任期制)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加以限定,规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限的一种制度。自2000年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下发以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任期制调研和试点工作。2005年3月,中组部在湖南怀化召开了“全国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座谈会”,进一步交流了经验。目前,重庆、江苏等省市已全面试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广东等省在部分省直机关试行任期制;湖南怀化、江西九江以及我市石景山区、朝阳区的试点工作均取得较好的效果。

为贯彻落实全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市直机关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干部任职无期限和调动频繁等问题,“市直机关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课题组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等方式进行了调研,了解了中组部、部分省市及本市石景山区和朝阳区实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情况,查阅了有关资料,撰写了调研报告。

一、北京市近年来探索非选举类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回顾与总结

2000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纲要》要求,北京市结合全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选取了石景山、宣武、朝阳、丰台、顺义、密云等区县,以规定任期为手段,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任职有期”、“竞争连任”、“连任封顶”为主要内容,以最高任职年限为保证,开展了建立任期制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和做法

根据中央及市委有关精神,各试点区县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范任职时间,规定任期限制,实现“任职有期”;二是以任期目标为依据,开展任期考核,推行“竞争连任”;三是规定最高任职年龄和最高任职年限,加大干部“下”的力度。

具体来说,从适用范围看,各区县将区县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的选任制和委任制处级领导干部都列入任期制适用范围,事业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执行,丰台区还在街道系统的处级领导干部中实行了任期制。从任职时间来看,选任制领导干部的任期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各自章程规定的届期一致;委任制领导干部的任期,各区县结合实际做了具体规定,石景山区规定为4年,朝阳等区县规定为5年。从任期来看,除乡镇届期为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外,其他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两个届期。如石景山区规定,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后连任的,一般应进行轮岗或交流,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对干部最高任职年龄,有关区县一般规定为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对最高任职年限,朝阳区规定一般不超过15年,石景山区规定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级最高任职年限累计一般不得超过12年,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得超过16年。据统计,任期制实施以来,因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或最高任职时间而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干部朝阳区14人,石景山区30人,有效地改善了干部队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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