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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实践与思考

干部能上能下始终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其中能“下”又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为加大干部能下问题的改革力度,2000年5月,在深入分析全区干部队伍状况和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我区研究制定了《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试行意见》,有力地推进了干部能“下”的制度化、规范化。

一、我区实

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基本做法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一种新探索、新尝试。为此,我们重点在以下两方面作了探索。

(一)认真制定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适用对象。从本质上看,我国党政机构中的非选任制干部和选任制干部是没有明显区别的,完全可以参照选任制干部实行任期制。因此,我区在制定干部任期制时,扩大了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适用对象,不仅涵盖了选任制干部,而且还包括了非选任制干部。具体来说,我区的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适用于各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正、副主席;区委、区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法院、检察院及区级机关群团组织的党政领导班成员。二是合理确定了任职期限。本着与有关法律关于任制期限规定保持一致及保证班子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岗位干部的不同情况,对任职期限作了明确界定: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正、副主席,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然解除领导职务,连任的须经换届选举产生。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6年以上的,一般需进行轮岗交流,在同一镇乡(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9年以上的,有计划地开展跨镇乡(街道)交流。区委、区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委任制的正、副职干部,与区级班子任届一致,任职期限为每届5年,任期届满,自然解除领导职务,连任须重新办理任职手续。有关群团组织的选任制干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区级机关各部门正、副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以上,或在同一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任职满10年以上,有计划地开展轮岗交流。领导干部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以上的,必须进行交流。三是限定任职最高年龄。为真正实现干部最佳年龄、最佳成熟期与所任职务对等,保证优秀干部能够脱颖而出,保证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队伍目标得以实现,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和机构改革的现实状况,限定了干部任职最高年龄。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区级机关领导干部年龄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镇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男满50周岁,女满48周岁,人大正、副主席男满53周岁,女满51周岁都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同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明确规定,因特殊工作需要,任职最高年龄可适当放宽。比如,确因某些岗位工作的特殊需要,可适当推迟任职最高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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