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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新研究

孙岿、刘明

2012-6-209:48:04来源:《社会科学辑刊》(沈阳)2011年6期

内容摘要。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呈现高土地流转率与高贫困发生率重合特征,这与少数民族经营能力、人口结构、文化适应三重弱势相关。单纯依靠土地出租方式有可能产生社会权利贫困、能力贫困和社会资源贫困,加深少数民族边缘化程度。从合作利益、治理结构、社会资源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才能在现代农业产业中实现少数民族的主体性。

关键词:边疆;民族地区;土地流转;创新机制

作者简介。孙岿,1968年生,民族学博士,大连民族学院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副教授、副院长;刘明,1981年生,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f30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11)06-0155-03

我国政府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1]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优化农地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提高了边疆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效率与活力,但是,自发无序的土地流转也会加深少数民族弱势群体的边缘化程度。本文从分析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入手,揭示土地流转与民族地区贫困的关系,强调农村制度供给对少数民族实现主体性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边疆少数民族经营农业的困境及缘由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户间自发土地流转,如出租、转包、互换等;二是政府推动下的土地流转,如股份制、专业合作社等。边疆民族地区属于前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边疆少数民族农牧民就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近年来,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流转速度加快,但土地出租形式并未发生变化。从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分布区域看,土地流转率越高的地区往往也是贫困发生率较高的地区。对少数民族农户土地流转意愿与行为调查结果表明,表面上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自愿、有偿地出租土地的行为,实质上,与他们自身的经营能力、人口结构、文化适应三重弱势相关。

(一)经营能力制约

在绝大部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因为不擅长种地而大量出租土地,确切地讲,他们自己种地收入与出租土地收入相差无几。究其原因:一是基础设施落后。20世纪90年代,鄂伦春族、赫哲族彻底告别了传统渔猎生计方式,要到远离居住地的河岸开荒种地,河岸土质贫瘠,春旱、夏涝、雹灾、洪灾、早霜等各类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加上因缺少交通工具而增加了人力、物力投入,多数人不愿意种地。这种情况也同样发生在新疆哈萨克族牧民定居点,缺水导致的农作物成本高、产量低使得牧民不愿种地;二是缺乏种植经验。边疆少数民族从事农业时间短,经营粗放,产量低。例如,在同一地区,汉族的粮食亩产量可达到160—200公斤,而渔猎民族粮食亩产量只在100—150公斤。[2]受基础设施与经营能力制约,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尚未形成稳定的主导产业,导致少数民族农民增收困难。

(二)人口结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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