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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有关数字的写法

在机关公文中,存在着数字错用、滥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规范意识

、标准意识不强,对数字用法院的有关规定不熟悉。为了帮助读者正确使用数字

,笔者总结多年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将

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用法分类归纳如下:

汉语数字使用的一般规定

汉语数字通常是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及其大写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等数字。在以下环境中必须使用

汉语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倏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

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如。二万五千里长征、三心二意、四平八稳、五星红旗

、六神无主、七上八下、八国联军、九死一生、十万火急、零点方案、星期五、

第三季度、不管三七二十一、十六届四中全会等。

2.中国历史纪年、=干支纪年、夏历月曰、各民族非公历纪年等,均使用汉

字。如。万历十五年、丙寅年十月十八曰、八月十五中秋节、正月初五等。有时

为了表达得更加明白,可以在它们的后边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如:藏历阳森

龙年八月二十六曰(1964年10月1曰)、曰本庆应三年(1867年)等。

3.含有月曰简称表示事件、节曰或其它特定意义的词组,应用汉字数字。如

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为避免歧义,要将表示月和曰的数字用间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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