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日期:2006-05-19]来源:
1、不准用公款或让公里对象报销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物;
3、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务;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它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和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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