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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医保转诊转院(双向转诊)规定

一、转诊转院原则。患者自愿、保证安全原则;分级诊治原则;专科特色原则;资源共享原则;连续治疗管理原则。

二、转诊转院条件:

(一)转入条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受诊疗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疑难复杂病例;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疾病诊治超出基层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其它原因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患者;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患者,或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手术愈合后需长期康复的患者;需长期护理和照护的老年患者;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和挂钩合作单位后续治疗或康复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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