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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城公交专项规划听证会

湛江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保护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设施,

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和传承文化、科普宣传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服务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园服务和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公园管理机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区属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林业、水务、文化、体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法制、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园相关领域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保护

第六条【公园专项规划编制】

市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湛江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的专项规划。市公园主管部门将公园建设与保护的专项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乡规划部门将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拟建公园的功能、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健身运动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组织编制拟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和备案。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

的,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用地权属确认】

公园主管部门根据公园管理需要,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条例实施后,公园建设单位在申请报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园的同时,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九条【周边景观风貌控制】

公园周边新增建(构)筑物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公园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的具体范围和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园主管部门根据各公园具体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

第十条【设施建设程序】

公园建设,包括在既有建成公园内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组织实施。

既有建成公园内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服务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在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相关标准及其他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标

准和要求的情况下,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公园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公园建设技术标准】

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中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公园设计规范中相关标准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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