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我委制定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房产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2009]7号)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我委制定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房产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771-2366177。

附件: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宅改造办法通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房委会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130份)附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危旧低矮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一并改造的问题

(一)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在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同一小区危旧低矮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改造。拟拆除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必须是桂政发〔2009〕16号文第三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危旧房情形之一,而且其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小于应拆除的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

改造危旧公有房屋的,应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同意。

(二)拆除的危旧低矮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还建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保持原房屋性质不变,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

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三、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四、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

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以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此外,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与其原有的房改住房合并计算住房面积后,大于其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非还建住房部分面积,还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的规定,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收取超标面积差价款。

五、关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土地利用问题


(未完,全文共4539字,当前显示146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