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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桂房改〔2009〕7号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我委制定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发展改革委、建委(建设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房产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2366177。

附件: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对危旧低矮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一并改造的问题

(一)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在不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同一小区危旧低矮的铺面、办公用房和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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