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瑞安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促进瑞安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规范对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建筑物用途的处置行为,加快中心城区功能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商贸型向商务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在瑞安市中心城区范围(指安阳、玉海、锦湖、东山、上望等5个街道和塘下、莘塍、汀田、飞云等4个镇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取得工业、交通、仓储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符合瑞安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权人经批准后可通过改变土地用途实行产业转型,从事除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住宅项目以外的商业、娱乐、宾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第三产业经营活动(以下简称从事“三产”经营活动)。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
(一)已纳入市政府近期统一组织实施的城市改建区范围;
(二)已列入市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或土地收储方案的;
(三)原项目用地审批时已明确规定新建项目应当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改变土地、建筑使用功能的。凡改变土地用途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或住宅项目用地的,应由政府依法收储后按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土地收储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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