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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整合各种社会保障资源,让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够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章

养老保险

第三条

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意见》实施前,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农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统称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第五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第六条

《意见》实施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之月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不规范征地失地农民在完善征地审批和农转非手续后,对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相关手续。第八条

保留土地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参保登记及缴费按我市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退地人员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补建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地人员持国土部门出具的退出宅基地后应领取补偿费相关手续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相关手续到退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参保申请

(二)由社会保障服务所到当地社会保险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退地人员办理核定应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结果送达退地人员

(三)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局计算的退地人员个人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从退地人员应领取的退地补偿费中将资金通过地税部门一次性划转到市财政局在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

退地补偿费优先用于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办理程序是:第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定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金额;第二,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地税部门代缴;第三,代缴后有余额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一次性发放给退地人员。若退地补偿费不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

(四)社会保险局收到退地人员缴纳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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