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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跃建,何德辉:职务犯罪侦查“狱侦耳目”的规制使用

职务犯罪侦查“狱侦耳目”的使用

傅跃建何德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秘密侦查的合法性,尽管学界对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是否享有秘密侦查权尚有争议,但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已普遍采纳,其中使用狱侦耳目即为典型体现。本文以狱侦耳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现实需求为基础,立足实证,从实然操作的层面,提出狱侦耳目规制使用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能力的提高及冤错案的遏制有所裨益。

一、狱侦耳目内涵的界定

耳目原意是指替人刺探消息的人。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耳目”、“特情”、“线人”常被混用,学界也很少研究者三者之间的区别。但事实上,必须严格区分“耳目”与“特情”、“线人”的区别,“耳目”中也应当对“狱侦耳目”与“狱内耳目”加以区分。

第一,“耳目”不同于“特情”。刑事特情是由刑事侦查部门领导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一支秘密力量。②特情不是侦查人员,但其实施的却是一种侦查行为,有学者称之为“警察圈套”或“卧底侦查”。与特情作为一种隐蔽的侦查力量不同,耳目是一种辅助的侦查力量,其所负责的是消息的刺探,为侦破案件收集线索、了解动态,本质上是一种协助工作。

第二,“耳目”不同于“线人”。线人,亦称线民,是指协助警察探取社会情报和获取破案线索之民众,其基本职责就是为警察通风报信、检举犯罪行为、提供情报资料。线人是在侦查机关管理下的普通民众,任何公民,无论什么年龄、阶层,只要他能收集到犯罪信息,并自愿接受警方的管控,都可成为线人。而狱侦耳目却有其发展对象的限定性,不仅限于在押的罪犯,还有选任方面的严格条件限制。*傅跃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教授。

**何德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①陈国峰:《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j],载《人民检察》2103年第12期,第62页②张月亭:《刑事侦查学教程》[m],群众出版社1998版,第19

1、194页③参见谢佑平、邓立军。《台湾地区的“线民”制度》[j],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49页。

③第三,“狱侦耳目”不等同于“狱内耳目”。狱内耳目只限于监狱,是监狱秘密侦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又可分为“专案耳目”与“控制耳目”:前者用于了解控制具体侦查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犯罪事实,为侦破案件提供证据和收集犯罪线索;后者主要用于对监狱内部关押的重大危险分子、要害部位的监控和管制。与狱内耳目不同,狱侦耳目是针对特定对象,区别于“控制耳目”,类似于“专案耳目”。但在职能上,“专案耳目”又有为侦破案件提供证据的职能,具备特情的职能,更应称之为“狱侦特情”,故与狱侦耳目还是有所差异。

综上,狱侦耳目是指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从在押罪犯中选建,用于收集犯罪信息、掌握对象动态、协助收集证据的一批隐蔽身份的辅助人员。司法实践中正是因为概念的混同,导致“耳目”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侦查取证、未严格管理导致素质下降,致使出现了诬告陷害、非法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者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只有首先厘清概念,才能够还原狱侦耳目制度的制度价值所在,从而研究其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显著作用,并加以合理规制以便更好地发挥制度价值。

二、职务犯罪侦查运用狱侦耳目之证成

(一)职务犯罪侦查运用狱侦耳目的正当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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