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辖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公司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公司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各下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格执行海上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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