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经营业主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靠岸;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未完,全文共1407字,当前显示4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