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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卫生行业商业贿赂案件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食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发布日期】

2007-10-25【生效日期】

2007-10-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为先导,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民族医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民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民族药企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民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初步建立民族医药标准;民族药产业进一步扩大;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二、推进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四)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民族医医疗机构承担着继承、发掘、整理民族医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任务。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民族医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疗机构标准,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状况,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室)。民族医医疗机构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民族医专科(专病)建设,进一步提高诊疗水平;同时,要发挥民族医药在预防保健和养生康复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疗机构,对民办民族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各类民族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鼓励和支持民族医医疗机构间、民族医医疗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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