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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刍议技侦手段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用实践

日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中涉及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等相关条款增加和修改获得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权与私权的合理配置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议和思考,以下笔者就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检察工作中的运用与实践,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面临的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智能化、复杂化特点,现代侦查模式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也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破解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的桎梏成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新课题。当前,职务案件侦查面临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智能化和复杂化。首先,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智能化。伴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信息化的特点,与传统的作案手段有很大的不同。网络、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传递快捷,使相互沟通变得简单和不易控制,利用这种便捷、高效的信息手段或以信息手段为依托实施犯罪,比如有些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更多会借助电子交易支付平台,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其次,职务犯罪作案方式复杂化。当前职务犯罪的实施手段呈现复杂化特点,不同于以往单纯的权钱交易、对财务账册的简单处理等方式,往往犯罪行为披着合法的外衣,在正常经济交往中故意虚设交易环节,使交易行为变得纷繁复杂,通过虚设交易链实施犯罪,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从而使侦查破案工作变得艰难。

第二,刑事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严格化。职务犯罪案件具有“三无”即无受害人,无现场,无实物证据的案件特点,决定了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较普通刑事案件要困难得多,同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使得刑事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更趋严格性,它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运用、审查判断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另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更是在“非法证据排除”、“不强迫自证其罪”等一些偏重保障人权色彩的条款上对证据的认定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此外,《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进一步拓展延伸,比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且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律师可以查阅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这些都使得案件检察机关逐步丧失对证据掌握的优势,使得传统的调查取证方式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可见,新一轮司法改革和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

第三,侦查模式及措施手段传统化。首先是职务犯罪侦查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司法实践中,受“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通常实行“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即首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以口供为中心向外辐射,进一步获取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经过讯问如果没有获取较高质量的口供,一般难以成案;反之就能拍板定案。实践中“零口供”(即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仍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量刑)的职务犯罪案件成案的几率极低,口供成了立案与否的决定因素,形成了“口供为王”、“口供至上”的固定办案思维,这与“重证据、轻口供”证据原则背道而驰。另外,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容易造成侦查视野受其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相对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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