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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职务犯罪侦查之狱侦特情工作研究

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隐匿身份的侦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必须重新审视狱侦特情这种传统侦查方式,本文拟从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如何选建狱侦特情及防治狱侦特情的滥用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其能更好的为自侦部门所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狱侦特情;职务犯罪

随着2013年新刑诉法的公布,狱侦特情重新引起检察界的关注,狱侦作为传统刑事侦查工作方法之一,它是指侦查机关在公安、看守所、监狱及监所检察等部门的配合下,通过秘密方式物色狱内羁押、服刑人员,用以对被羁押的侦查对象贴身查探,从而有目的的了解、掌握侦查对象的相关犯罪事实、犯罪心理等情况,并获取相关证据的侦查活动。[1]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面临严重考验,亟需提高自身的技战术水平,具体到侦查手段上,有必要认真审视反贪部门很少运用的狱侦这一侦查措施。笔者试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现状着手,对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如何选建狱侦特情以及防止狱侦特情的滥用等有关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狱侦特情措施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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