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
西安市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07〕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凡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条件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或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建设条件、使用年限等,使其与原出让合同或批准文件内容发生改变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或者重新评估、核算,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规划、发展改革、建设、房产、城改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开发土地后续管理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开发的运行机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第二章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第七条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和用途时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则上按以下公式核算: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拟出让时依法确认的评估划拨地价或承租土地市场价。
第八条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人和用途时补办出让手续,具体按以下标准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经依法批准已建成、出售的住宅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房改房上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25%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4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其他用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不低于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的30%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下例规定确定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有关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规定确定。
(二划拨土地改变为除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十条凡单体建筑项目部分改变用途的,应根据改变部分分摊的土地面积及用途,按依法确认的评估市场值地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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