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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以及《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校安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参与校安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校安工程实行省重点督查、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和设区市定期巡查、县(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查的各项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条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牵头,教育、监察、审计、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气象、地震、物价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校安工程实施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内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落实省有关部门制订的校安工程监督检查办法;每季度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各县(区)按要求开展校安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向省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省校安领导小组分市包干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所包干市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落实各地数据采集和档案建设情况、工程资金落实情况、工程项目收费及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及实施进展情况等,每季度向省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制订并落实本辖区内校安工程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县级校安办要督促、协调各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每月向设区市校安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校安工程项目学校对校舍安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指定专职人员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本级校安办报告。

第八条教育部门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校安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监察、建设、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高效的校安工程监督体系,对校安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和校安工程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校安工程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学校基本情况和校安工程规划情况;对学校构筑物(如围墙、护坎、护坡等)的排查、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校舍档案信息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校舍安全实施过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安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将校安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在审计结束后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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