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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狱内侦查5篇范文

狱内侦查工作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些是确定监狱侦查主体地位的法律依据。然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的,而且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缺少进一步的实践与理论总结,在狱内外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对于监狱如何具体行使侦查权的问题,没有进一步符合当前形势发展的规定。为了保证监狱充分、正确方'案,范'文'库欢,迎您1采集地行使侦查权,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监狱侦查权及其行使在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监狱的侦查范围

现行法律关于监狱侦果范围的规定有三条.其一是《监狱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其二是《刑事诉讼法人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其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侦查。”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服刑期间的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罪犯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案件、罪犯的漏罪是共同犯罪的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确定。

(一)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

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指罪犯脱逃或失控后在社会上实施的犯罪、围绕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侦查管辖,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应由监狱侦查。其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该条规定.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时,由执行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犯罪的案件宜由公安机关侦查。这种观点认为,尽管法律也赋予了监狱侦查权.但监狱毕竟不是国家专门侦查机关,其侦查范围宜限于监狱场所内,否则,会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都有失偏颇、对罪犯在监狱场所外的犯罪案件的侦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由犯罪地发现的案件。它由犯罪发现地公安机关侦查。这样,既有利于案件侦破,又可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社会效果。如果由监狱进行侦查,无论警力调配、取证,还是使用强制措施.都缺乏方,案,范'文库欢迎.您4采6集可行性。对于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作案.而重新入监后发现的案子,宜由监狱侦查。这是因为;第一,案犯控制在监狱管理范围内;第二,既然案件是罪犯重新入监局发现的,案件线索,甚至证据材料已被监狱掌握,监狱侦查这类案件有优势;第三,由监狱侦查这类案件,社会效果较好,有利于打击监内犯罪。此外,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而重新

入监后发现的案件与漏罪在犯罪的发现、罪犯控制的场所等方面相同,既然漏罪的侦查是由监狱实施的,这类案件也应由监狱侦查。

(二)罪犯参与社会上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1.罪犯在监管场所内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侦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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