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14〕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0日
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第三条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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