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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党代会常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工业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着眼为军队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规范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和训练,引导国防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制度的决定》(国发[2000]9号)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广州军区关于做好国防生招收和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籍与学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生的教育培养应坚持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奖优汰劣、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国防生的教育和培养由学校和军队共同负责,双方应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国防生的教育管理和军政训练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防生是指根据军队建设需要,按照军队要求,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录取或从在校大学生中选拔的、与军队签订《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学生。

第六条国防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

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军队,立志献身国防事业;应当具有奋发进取、坚强果敢、不怕牺牲、乐于奉献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军人行为规范,继承和发扬军队光荣传统,培养基本的军人素质和军官素养;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学习现代军事知识,掌握现代军人的基本技能,为把自己培养成为军政兼通、指技合一的复合型军事人才奠定基础。

第二章国防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国防生在校期间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及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的国防生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

(二)参加军队组织安排的军政教育和训练各项活动;

(三)享受国防奖学金;

(四)享受军队统一配发的装备物品;

(五)国防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国防生在校期间应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及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国防奖学金协议书》的义务;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上级,服从管理,严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三)积极、刻苦参加军政训练,努力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达到国防生培养目标和标准;

(四)严格遵守军政教育、训练的管理规定;

(五)严格遵守统一配发的物质装备的使用规定;

(六)国防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一节组织架构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广东工业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驻校军选办)是军队在学校设立的专门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选拔培养军队干部的职能机构。

第十条国防生的教育和培养由学校和军队共同负责,其中。学校主要负责国防生的学历教育和日常管理,驻校军选办主要负责国防生军政训练教育、军人作风养成教育、假期军营实践活动和国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大力支持、积极配合驻校军选办开展工作。

驻校军选办在业务上接受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的双重指导。其中驻校军选办主任及军方工作人员由军队派出,校方副主任及校方工作人员由学校任命。

第十一条在国防生中成立后备军官训练营;具体负责实施国防生在校的军政训练、教育管理工作,在驻校军选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后备军官训练营在组织编成内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下设若干连、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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