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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林办发〔2016〕45号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办发〔2005〕200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林业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现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的紧迫性和自觉性的认识

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要推行政务公开;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要求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国务院《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意见》中指出,要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探索和实践中逐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加强勤政廉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依法治林、推动林业改革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相持阶段的今天,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林业行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的必然要求。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紧迫性和自觉性,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切实做好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使林业行政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对林业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

二、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纲要》、《意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林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林业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为全面落实林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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