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
二、三款。“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申请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
4、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企业验资报告(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6、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7、企业章程;
8、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9、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10、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11、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2、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报告或申请;
1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资质升级(核定)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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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