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
(四)《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
(五)《福建省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六)《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二、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如下: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我局备案,申请暂定资质,申请暂定资质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条件中的第
1、
4、5项。
四、申请材料目录及依据
(一)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未完,全文共4164字,当前显示138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