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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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57号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文化部决定:
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
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
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
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
(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十一条。“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删除第二款。
删除第十五条。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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