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
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57件、宣布失效2件市政府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57件)
1.银川市区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实施办法(银政发【1988】
第
105号)
2.银川市行政监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1989年9月10日市政
府发布)
3.银川市个体工商户和外地来银建筑工队伍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1989年5月16日市政府发布)
4.银川市小型建筑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
5.银川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号)
6.银川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
7.银川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号)
8.银川市搬运装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9.银川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
10.银川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
11.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具体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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