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81402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1]32号【发布日期】

2001-10-29【生效日期】

2001-10-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32号2001年10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省正处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新成长劳动力的增加,就业矛盾比较突出。多渠道扩大就业,既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从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在继续重点做好“两个确保”的同时,围绕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互相融合,尽快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格局,形成就业促进保障、保障支持就业的格局,形成市场主导、政府督导、各方协力、齐抓共管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缓解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带来的人员分流的压力,平稳渡过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高峰期。现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一、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

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新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进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总体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情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从协议期满的次月起,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停止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出中心。

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后继续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随企业改革出中心。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改制过程中,应将下岗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职工,转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领取安置费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下岗职工与其他职工统筹考虑,并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费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继续接续社会保险。


(未完,全文共6503字,当前显示10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