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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意识形态与法治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考察

王逸飞

2011-12-2611:21:47

来源:《理论月刊》2011年第10期

摘要。中国的法治发展不能脱离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规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思想基于对社会存在的客观分析,形成科学的意识形态。本文将以法治发展的合法性源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通过意识形态领导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塑造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自主品格几个方面的论述为依据,试图阐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主导作用。

关键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法治发展,主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告别苏联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和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发扬理论创新精神,在积极探索和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的问题上,表现出对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理论新觉醒,创立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指导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一崭新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社会发展中崇高的历史地位,成为我们研究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理论依据。本文将以法治发展的合法性源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国共产党通过意识形态领导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塑造了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自主品格几个方面的论述为依据,试图阐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主导作用。

一、问题的提出

在关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法治发展的关系上.长期以来存在一些片面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结为三方面:一是认为法治完全依赖于政治意识形态,不具有独立性:二是认为法治应远离政治意识形态,即法治是完全独立的“自创性”系统;三是认为法治和政治意识形态存在联系,但是两者处于同一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前者居于主导地位。第一种认识是“极端的政治意识形态”或者是“泛意识形态”主张,这种观点在今天基本失去影响:第二种认识的依据主要来源于西方理论。在法治的知识生产和实践中的精细分工共同作用下,形成视法治为依其自身内在逻辑为发展理路的“独立系统”。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法治的独立演进已然成为真理,即便任何法治国家也不存在这种“超然”的法治。不过此观点在当下中国学界占据重要位置,尤以中青年法学工作者为甚;第三种认识是介于上述两者观点的折中,貌似辩证,但究其实质依然是第二种认识的妥协。承认两者联系的目的不在于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认识依据,只是为了应付现实的政治需要,最终还是落脚于法治的“独立”上。这种认识具有隐蔽性,在当下学界也占据不小的市场。它的主要表现在于:暖昧地处理政治意识形态和法治的关系,籍口“与国际接轨”、“全球化”或者“现代化”等大词,试图淡化前者的主导地位,以期突出法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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