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刘淑春
【专题名称】
体制改革【专题号】
mf1【复印期号】
2009年02期【原文出处】
《经济与管理》(石家庄)2008年10期第23~27页【作者简介】
刘淑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武汉4300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农村土地流转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到现今已经发展了近20年,但它的发展始终不顺畅,农地流转十分滞后。流转权利不充分、流转动力不足、流转机制未形成、流转条件受约束是农地流转缓慢的四大瓶颈。为了突破这四大瓶颈,我们必须坚持“所有权不干预流转权”、创造农地流转条件、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降低农地流转交易成本、允许通过抵押等进行土地流转。【关键词】
农村土地制度/农地使用权/农地流转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是中国农业经济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农地流转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优化农地资源配置、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路径。改革开放以来,农地流转制度不断解禁,从模糊走向明确,从非法走向合法,但是合法化的农地流转在实践层面却仍然徘徊不前,农地流转规模和比重仍旧低下。
一、改革开放30年来农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历程回顾
1.明令禁止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以1988年宪法修正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改革开放之初至1988年之前,制度层面不允许进行土地流转。尽管20世纪80年代初期,地方上出现了一些土地流转现象,但这些流转都是农民自发形成的,没有政策制度依据,因此也都是隐蔽的、非法的,基本上没有公开。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无效。”这一时期,农地流转被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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