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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全市拟出让新增建设用地宗地的土地权属、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由市国土部门(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土地上市交易的必备要件[由区(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以及独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除外]。

(三)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当以同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条件为依据科学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宗地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移交时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有底价出让的)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应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商品住宅以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规避。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不纳入持证准用范围。

土地出让必须严格进行地价评估。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编制、更新和完善本辖区的基准地价体系,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认真研究房地产市场价格与税费负担、建安成本、财务费用、合理利润的关系,充分考虑规划条件、产业政策、土地区位、市场变化、土地成本等多种因素对土地市场价格的影响,科学规范合理地开展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工作,独立出具拟出让宗地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叫)价应根据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产业类型、产业形态、产业规模及自持比例等)、土地市场行情和合理竞价空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拟出让宗地的起始(叫)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70%(含持证准用价款)。

二、加强工业、科研办公、物流及公益性事业用地出让管理

(四)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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