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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四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和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

—1—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作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第六条区安监局应对全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用信息系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应用房山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发改、经信、公安、国土、住建、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监、安监、园林绿化、农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应用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提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效能。

第八条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化系统应用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使用房山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臵、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科学管理,采取—2—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事故隐患判定程序,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

(六)建立培训制度,加强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系统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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