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附件1)
东政办发〔2011〕312号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第一条为解决全市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下同)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精神和《金华市区特定时期入学大中专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办理指南》的相关要求,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准予“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底前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2004年以后入学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属学校明确要求入学前将户口随迁的、且能提供入学学校要求随迁证明的,可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凡学校没有明确要求随迁,属本人自主迁出的,不得办理“非转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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